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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拟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发布于2016-07-28 14:49 浏览1589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土地是最为宝贵的资源。为深入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计划管控引导作用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科学确定各类建设用地总量,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确保全市耕地总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确保土地资源承载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加强各类专业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各类与土地利用有关的专业规划制定和修编时,应征求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
(二)认真落实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按照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每年3月底前,市、县依法编制发布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控制土地供应总量,明确土地供应导向,把握土地供应时序,确保执行到位。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要优先保障民生项目、重点产业、重点建设项目等用地需求。
二、严格新建项目用地管理
(一)完善建设项目用地联审机制。结合建设项目联审联批,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建设项目用地联审工作机制,组织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税务等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联审,严格审核建设项目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是否符合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等内容。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特殊建设项目,应先进行项目节地评价并组织专家评审,依据节地评价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进行联审并办理用地手续。联审确定事项,各有关部门在建设项目立项、用地预审、供地审批、规划设计和施工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
(二)提高工业项目用地效益。对投资额低于5000万元或用地面积低于15亩的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中心城及国家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平均投资强度不得低于350万元/亩,省级开发区不得低于280万元/亩,其他区域不得低于220万元/亩。对用地规模需求较大的大型工业项目,实行整体规划、总量控制、分期供地、限期开发,当期用地未达到预定投资强度等条件的,不得安排下期供地,并视情况将预留用地配置给其他项目。
(三)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多层标准厂房一般不得低于3层,容积率应达到1.2以上,且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要求。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经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一层全额征收,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多层标准厂房建成后,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对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但不得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
(一)提高建设用地供地率。加大已批准建设用地供应力度,确保每年一季度末,前三年供地率分别达到80%、70%、50%以上;每年年底前,前五年平均供地率达到80%以上。实行建设用地供地率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相挂钩制度,对建设用地供地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酌情扣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推进低效工业用地开发利用。建立低效工业用地盘活机制,开展工业用地摸底调查,根据建设进度、投入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亩均税收、劳动力吸纳等情况制定本辖区的低效工业用地认定标准。对确属低效使用的,制定再利用计划,通过自主改造、依法转让、兼并重组、协商共建、协议置换、限期开发、有偿收回等方式进行处置。积极开展以地控税、以税节地工作,加强建设用地税收征管,促进土地利用效率提高。各县区要确保2015年有效盘活低效工业用地35%以上,并逐步探索建立预防建设用地低效使用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
(一)建立项目用地履约保证金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的同时,签订履约保证金协议,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价款的5%缴纳履约保证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项目按期开工并经现场核查后,返还50%履约保证金及利息;项目按期竣工并验收合格后,返还剩余50%履约保证金及利息。非因政府原因,未按期开工、竣工或竣工核验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出让合同违约金缴入财政。
(二)落实开竣工申报制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及最后一期工程竣工时按规定书面申报开发利用情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三)落实竣工核验制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在建设项目最后一期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前,按规定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竣工核验。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情况进行核验,经核验合格的,出具土地利用核验合格意见书;经核验不合格的,提出处理意见并跟踪落实。建设项目最后一期工程不能提供土地利用核验合格意见书或核验意见不合格的,城乡规划部门不得通过规划竣工验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通过项目竣工验收,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后续手续。
(四)建立土地利用诚信管理制度。对不按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发建设、不按规定申报开竣工、欠缴土地出让金、闲置土地等违规违约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记入土地使用者不良信誉档案,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共享,并通报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工商、金融等部门,在有关方面予以限制。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把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转变用地观念,着力内涵挖潜,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取得实效。建立东营市节约集约用地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领导担任总召集人,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保、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区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扎实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
(二)积极培育典型。深入开展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活动,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宣传力度,拓展集约用地路径,创新节约用地模式,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完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体系,确保各县区全部达到创建标准要求。选取创建工作得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水平高的县区,推荐申报创建国家级、省级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
(三)加强督导检查。将节约集约用地纳入市政府政务督查范围,根据工作实际,对各县区供地率、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低效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单位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下降目标、土地投入产出水平等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根据督导检查情况,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向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较高的县区倾斜。
东营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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